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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品牌商品企划全案服务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二次招标)

作者:本网站 时间:2026-04-30 16:23:46 来自:本网站
根据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经营需要,现决定对品牌商品企划全案服务(二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服务商入围参与投标,现欢迎合格的申请人报名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GG-ZBN-202604090001
1.2招标内容:品牌商品企划全案服务,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1.3工作范围:
(1)根据公司每年新车型推广计划制作车辆图册以及现有车型配置更新对应的图册升级,包括海内外销售公司、轻客公司的产品。
(2)各类车型推广、品牌宣传的周边设计,包括车型海报、新媒体头图、网站banner、图文册子等。
(3)各类活动主视图及延伸周边物料设计。
(4)党建、工会、技术中心、车间及其他各部门需要制作的各类工艺、安全、质量展板看板、手册。
(5)福汽集团、金龙集团的临时设计需求。
1.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约一年
1.5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
1.6中标数量:一家中标
2.申请人资质要求
凡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所述货物及服务的,符合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申请人。本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序号 资格条件要求及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等相关信息(网站可查询),公司成立时间需满36个月(截止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2投标方应拥有3年以上服务工业品牌、汽车品牌(商用车优先)的经验。需提供近3年内服务过的类似规模企业案例(如合同复印件等)。对于含有商业机密的信息,可进行适当脱敏处理,但合作方名称、项目核心内容、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必须保持完整且清晰,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2.3拥有稳定的核心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总监、美术指导、文案、资深设计及专职的项目经理,提供团队成员简历介绍(格式自拟),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4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司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5提交“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权威平台的无失信记录查询截图。
2.6承诺近3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商业贿赂、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记录。
2.7申请人在福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中,未曾因质量问题、交付延误、重大失信行为、违约或其他不良行为而被列入重大负面评价名单(申请人自查,无须提供资料,招标人内部复核确认)。
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2.9本项目仅限单一实体进行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与。
3.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式
登录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s://www.xmjl.com/news/notice.html)本项目公告页面进行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4.1截止时间:2026年5月9日15:00(北京时间)前,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名申请将被拒绝。
4.2提交方式: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通过指定邮箱jlcgzb@goldendragonbus.com提交。邮件主题请注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品牌商品企划全案服务(二次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人名称)”。
5.资格预审方法
5.1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可通过资格预审并参与后续投标。
5.2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小组负责,严格按照本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5.3资格预审小组对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均采用同一评审程序、统一评审标准。
5.4未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或未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申请文件,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5.5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均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
5.6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本次资格预审失败,招标人可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招标。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乐路30号
联 系 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2-5649816,13720899579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UploadFiles/User/2026/4/30/202604300404241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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